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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典型案例(案例一)

时间 : 2022-01-30 09:59 来源 : 本网 作者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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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广播电视台播放商业广告超时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2日,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对该市广播电视台进行检查,经过现场查看和该台工作人员后续提供的材料显示,该广播电视台于2019年9月9日在综合频道的三个时段,即08:41-08:58播放了17分钟广告,16:44-17:10 播放了26分钟广告,17:17-17:34播放了17分钟广告;2019年9月9日在公共频道的四个时段,即07:41-07:59播放了18分钟广告,09:10-09:32播放了22分钟广告,10:21-10:51播放了30分钟广告,17:45-18:15播放了30分钟广告。另查明,该广播电视台在上述时段主要播放了“2019某市首届古典红木家具精品展”“澳柯玛空气炸锅”两个广告。根据广告合同显示,这两个广告的播出费均为5000元,一共10000元。

根据该广播电视台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播放的商业广告超时为由,对该广播电视台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广播电视台插播广告超量问题一直以来为人民群众所诟病,严重影响了广大电视观众的观视体验。尽管经过多年的整治,广播电视台插播广告超量问题已大大减少,但仍有少数广播电视台我行我素,继续超量插播广告获取经济利益。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根据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插播广告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播放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本案广播电视台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的规定。因此,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对该广播电视台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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